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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曾都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曹永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富,张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503号申请执行人曹永富,被执行人张永忠。曹永富申请执行张永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589号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永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589号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元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