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曾都执字第0050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曹永富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富,张永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曾都执字第00503号申请执行人曹永富,被执行人张永忠。曹永富申请执行张永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589号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永富于2015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589号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晓冬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魏元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