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203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揭阳市建宝建材有限公司与丰顺金琼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揭阳市建宝建材有限公司,丰顺金琼建材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203民初113-3号原告:揭阳市建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东区。法定代表人:徐洁如。委托代理人:周俊锋,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馥恬,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丰顺金琼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顺县。法定代表人:陈二金。本院在审理原告揭阳市建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丰顺金琼建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9日以与被告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揭阳市建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45元,减半收取为7673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揭阳市建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郁波审 判 员 谢玉燕人民陪审员 温勇群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谢金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