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12刑初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裘仙赞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裘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212刑初15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裘某,无业。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0月28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甬鄞检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范东卿、被告人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裘某伙同陈某甲(已判刑)等人在宁波市鄞州区东钱湖镇莫枝菜场附近开设赌场,以“牌九”形式组织不特定对象进行赌博,赌场按坐庄赢钱百分之五比例抽头,共计获利40000余元。赌场还准备了砍刀、鱼叉等护赌工具,并由张某、陈某乙、卢某、吕某(均已判刑)等人负责看场子、望风、接送赌客等。在此期间,被告人裘某非法获利人民币2000余元。另查明,2013年8月5日,被告人裘某因赌博被宁波市公安局东钱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罚款五百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甲、应某、吕某、邵某、陈某乙、陈某丙、陶某、王某、郑某、卢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本院(2015)甬鄞刑初字第395号刑事判决书,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浙甬刑二终字第384号刑事裁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裘某因本案被宁波市公安局东钱湖分局行政拘留的,拘留一日可折抵刑期一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裘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28日起至2017年1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追缴被告人裘某的违法所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舒 杰人民陪审员 徐丽君人民陪审员 毛红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孙 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