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城执字第74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卢树刚等23人与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款合同纠纷等23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树刚,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747���申请执行人:卢树刚,男,住雅安市雨城区中里镇。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安华蓥市。法定代表人:王德轩,系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卢树刚等23人申请执行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劳务款合同纠纷等23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四川省华蓥市永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雅安市雨城区中里中学享有的工程款人民币89768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XX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