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宜宾执恢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陈希财与甘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希财,甘伦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宜宾执恢字第37号申请执行人陈希财,男,196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甘伦方,女,197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陈希财与甘伦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宜宾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希财于2015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0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4)宜宾民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邓固红代理审判员 官正强代理审判员 杨宏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黄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