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滑万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刘忠诚与刘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诚,刘国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470号原告刘忠诚,男,1970年4月5日生,住滑县。被告刘国义,男,1964年02月01日生,住滑县原告刘忠诚诉被告刘国义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睢明合审 判 员 赵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杜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