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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滑万民初字第47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刘忠诚与刘国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忠诚,刘国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滑万民初字第470号原告刘忠诚,男,1970年4月5日生,住滑县。被告刘国义,男,1964年02月01日生,住滑县原告刘忠诚诉被告刘国义民间借贷一案中,因原告申请本案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睢明合审 判 员  赵迎春人民陪审员  刘陈彦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杜 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