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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5民初419-4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5民初419-42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钱桃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定代表人:林财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被告杭州卡迪娱乐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系列案中,因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潘才敏代理审判员  苏园园人民陪审员  姜明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 记员  沈莉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