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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黄伟群与赖建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伟群,赖建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123民初33号原告黄伟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爱兰,遂昌县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赖建微。原告黄伟群与被告赖建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4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3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5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另1500的逾期利息从2015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所支出的代理费2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6月10日,被告赖建微向原告黄伟群借款13000元,约定于2015年7月9日前还清,如未按期归还,被告自愿承担诉讼费、代理费等相关一切费用。2015年11月3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1500元,约定于2015年12月10日前还清,如未按期归还,被告自愿承担诉讼费、代理费等相关一切费用。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至今分文未支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建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伟群借款14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其中13000元的逾期利息从2015年7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另1500的逾期利息从2015年12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并支付代理费2000元。二、驳回原告黄伟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案件受理费106元,由原告黄伟群负担16元,被告赖建微负担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郑建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周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