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民初字第574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王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5742号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负责人常云安,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小鹿,辽宁智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明,女,住大连市。原告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与被告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张爱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