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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03刑初4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欧阳某某、曾某敲诈勒索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某,曾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903刑初48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阳某某,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9月17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曾某,男。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10月10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益阳市第一看守所。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二刑诉(2016)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阳某某、曾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若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阳某某、曾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李某佳、王某(均已判刑)在与被害人曾某军打麻将时输了钱,李、王怀疑曾某军打牌时出千,二人分别告知各自的男友李某辉(已判刑)和被告人曾某。李某辉对李某佳说,如果能确认对方出千再帮她把钱要回来。2015年6月10日晚,李某佳通过赵某芬(已判刑)将曾某军、徐某青约到益阳市龙洲路的瑞嘉酒店打麻将,意图在揭穿曾某军出老千的事实后逼其交出以前所赢的赌资。李某佳将已邀约曾某军打牌之事分别告知了李某辉、王某,李某辉告知了被告人欧阳某某,王某告知了曾某。欧阳某某与曾某分别邀集多人在瑞嘉酒店对面汇合,之后一起进入瑞嘉酒店216包厢。欧阳某某及曾某邀集的人员将两被害人带到志溪河边,通过语言威胁的方式逼迫两被害人共交出现金5100元。之后曾某、欧阳某某等人觉得两被害人出老千赢得的钱不止5100元,便控制曾某军和徐某青来到位于桥南的益阳市金海寄卖行,逼曾某军当了手上的金戒指,并将所当的2000元拿走后才让两被害人离开。案发后,2015年9月17日被告人欧阳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5年10月9日被告人曾某在家属规劝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本案所得赃款已由李某辉通过其亲属退还给了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欧阳某某、曾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曾某军、徐某青的陈述,证人袁某友、欧阳某波的证言,同案人李某辉、李某佳、王某、赵某芬的供述,辨认笔录,谅解书,被告人欧阳某某、曾某的户籍信息和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阳某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欧阳某某、曾某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欧阳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欧阳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曾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欧阳某某的刑期自2015年9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被告人曾某的刑期自2015年10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志勇审 判 员  熊丽霞人民陪审员  樊 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符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