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字第5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与北京金兴楼餐饮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北京金兴楼餐饮有限公司,班兰君,丁广凯,梁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5227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负责人王晖,总行营业部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金兴楼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班兰君。被执行人班兰君,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丁广凯,男,1970年4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梁申,男,1960年10月13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依据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民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金兴楼餐饮有限公司、班君兰、丁广凯、梁申偿还案款。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北京金兴楼餐饮有限公司、班君兰、丁广凯、梁申未能自动履行。我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梁申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的房屋予以查封。现该案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要求对被查封的该房屋予以解封,原因是梁申已履行了调解书内容。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梁申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X的房屋予以解除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树勇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亚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