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行审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与武彦涛行政非诉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武彦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112行审5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解放大街52号。法定代表人张军,局长。委托代理人吴利峰,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职员。被执行人武彦涛,男,197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0119xxxx********,现住哈尔滨市阿城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阿环罚(2015)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对被执行人武彦涛(阿城区亚沟建民采石场经营者)处以罚款五万元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就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根据的合法性等内容进行了审查。主要事实和理由:2015年4月21日,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在对武彦涛经营的阿城区亚沟建民采石场现场检查时,发现其石场两台布袋除尘器中有一台擅自拆除,在石料破碎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烟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行为有询问笔录、勘验笔录为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阿环罚(2015)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阿城区环境保护局作出的阿环罚(2015)第0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执行。审判长 :邵春明审判员 :刘静斌审判员 :徐怀松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郑红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