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执字第0220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袁玉海与崔晓苗、李庆海、李海涛、李晓云、李凤利、孙淑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玉海,崔晓苗,李庆海,李海涛,李晓云,李凤利,孙淑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民执字第02204-1号申请执行人袁玉海。被执行人崔晓苗。被执行人李庆海。被执行人李海涛。被执行人李晓云。被执行人李凤利。被执行人孙淑琴。本院在执行袁玉海申请执行崔晓苗、李庆海、李海涛、李晓云、李凤利、孙淑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宽民一初字第035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