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费执字第187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杜广军、闵庆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杜广军;闵庆富;王成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1878号(2014)费执字第1879号申请执行人杜广军,男,1968年8月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被执行人闵庆富,男,1956年9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被执行人王成莲,女,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杜广军与被执行人闵庆富、王成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闵庆富名下的房产一套,现该楼房已拍卖且该案已履行完毕。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的房产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闵庆富名下房产证号为S0××35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段文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戴德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