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281刑初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覃某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81刑初5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男,壮族,无业。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州市看守所。宜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刑诉(201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根据公诉机关建议,并征得被告人覃某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兰巧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覃某醉酒后到宜州市庆远镇刘三姐大道90号骅峻商店买水,后无故将口中的水喷向被害人卢某和在场群众温某。遭卢某质问后,覃某又想打砸该商店内的物品,被卢某制止后,覃某就用手捶打卢某额头,造成卢某额头受伤流血。后覃某对店内物品任意打砸,毁损电脑主机一台、烟柜一张、板凳七张、自动麻将桌一张、扫码枪一把、键盘一个、摇椅一张等物品。经宜州市价格认定分局鉴定,上述物品总价值3810元。经宜州市物证检验鉴定书鉴定,卢某的人体损伤程度达轻微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覃某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覃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19日21时许,被告人覃某醉酒后来到位于宜州市庆远镇沙岭社区刘三姐大道90号被害人卢某经营的“骅峻商店”要矿泉水喝。覃某拿到水后喝了一口即将口中的水吐向卢某和温某。遭卢某质问后,覃某又想打砸该商店内的物品,被卢某制止后,覃某即用手捶打卢某头部,造成卢某前额软组织裂伤及鼻腔流血。卢某被打后跑出店外,覃某就将商店内的一台电脑主机、一个键盘、一台上海帝乐牌自动麻将机、七张木质靠背板凳、一张摇椅、一个扫码枪及一块烟柜上的挡风玻璃、一张收银台上的支撑板打坏。经宜州市价格认定分局鉴定,被损坏的以上物品共价值3810元。经宜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鉴定,卢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覃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自2013年8月12日起至2016年8月11日止。上述事实,被告人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属实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疾病证明书,宜州市烟草专卖店证明,虹星软件发货清单,收款收据,本院(2013)宜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及缓刑执行通知书,被告人覃某的户籍证明,被害人卢某的陈述,证人温某、潘某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示意图及照片,宜州市价格认定分局宜价鉴(2015)31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宜州市公安局物证检验鉴定室公(宜)伤鉴(法)字(2015)18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覃某在侦查期间的供述等证据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无事生非,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覃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3)宜刑初字第155号刑事判决书中,被告人覃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的缓刑部分。二、被告人覃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原犯交通肇事罪已执行的刑罚61天,即自2015年11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韦 焜代理审判员 黄 蓉人民陪审员 韦彩铭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梁保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刑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终最高刑其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第四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