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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2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谢斌与谢远程、杨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斌,谢远程,杨松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22民初138号原告谢斌,男。被告谢远程,男。被告杨松梅,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斌诉被告谢远程、杨松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斌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谢远程、杨松梅的银行存款170000元及等值价值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谢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谢远程、杨松梅名下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佳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