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5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万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有限公司,刘万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民初504号原告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法定代表人辛西冲,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向坤,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万田,男,汉族,成年人,住商丘市。原告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万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李焱独任审理,于2016年1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向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万田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刘万田于2014年2月25日购买原告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农用肥料价值95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催要,被告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债务应当清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万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商丘市天福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农用肥料款9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刘万田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