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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执民字第34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同信用社与黄玉琴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同信用社,黄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建执民字第3456号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大同信用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同镇柳城路10号。诉讼代表人骆田华,主任。被执行人黄玉琴。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建商初字第810号判决书,于2015年8月3日,以(2015)杭建商初字第81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玉琴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锦华园B2-2-204房地产,并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黄玉琴所有的位于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锦华园B2-2-204房地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翀鸥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方 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