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原告李庆山与被告刘江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庆山,刘江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02民初187号原告李庆山,男。被告刘江福,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庆山与被告刘江福、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鸡西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庆山于2016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庆山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庆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0元,由原告李庆山负担。审判员 邢晓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邵永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