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83刑初3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杨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海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83刑初3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玉海,出生于黑龙江省尚志市,户籍地黑龙江省尚志市,住所地黑龙江省尚志市。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7日在山东省淄博市火车站被青岛铁路公安处淄博车站派出所抓获并临时寄押,同年11月28日被黑龙江省尚志市公安局解回并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尚志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尚检刑诉(201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玉海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宜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玉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2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玉海在黑龙江省尚志市苇河镇镇东村村民岳某某家,与被害人吕某甲(男,44岁)因喝酒之事发生口角。双方喝完酒后离开的途中,杨玉海将吕某甲推倒在地,造成吕某甲头部受伤。经法医鉴定,吕某甲右侧额叶脑挫裂伤、脑内血肿(清除术后),右侧额、顶部硬膜下腔血肿,左侧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骨骨折,构成重伤二级。经侦查,被告人杨玉海于2015年11月17日在山东省淄博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玉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玉海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幅度内量刑。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杨玉海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亦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23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杨玉海在黑龙江省尚志市苇河镇镇东村村民岳某某家,与被害人吕某甲(男,44岁)等人共同饮酒时,因杨玉海开玩笑引起吕某甲不满,后双方不欢而散。双方在回家途中,吕某甲对杨玉海出言不逊,指责其开玩笑之事。杨玉海愤怒之下将吕某甲推倒在地,致其头部右侧额叶脑挫裂伤、脑内血肿(清除术后),右侧额、顶部硬膜下腔血肿,左侧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骨骨折,构成重伤二级。杨玉海作案后潜逃,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5年11月17日,杨玉海在山东省淄博市火车站被公安机关抓获。因被告人杨玉海的危害行为给被害人吕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由杨玉海赔偿吕某甲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332000元,吕某甲对杨玉海予以谅解。上述款项已给付完毕。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杨玉海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杨玉海的身份与起诉书所列一致。2、案件来源、青岛铁路公安处淄博车站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山东省淄博市看守所证明:2015年9月24日5时许,苇河林业局万山林场居民吕某乙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其弟吕某甲昨晚在苇河镇镇东村八部落屯喝酒时,被杨玉海推倒致头部受伤,现正在医院抢救,请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015年11月17日18时许,青岛铁路公安处淄博车站派出所民警在淄博火车站将被告人杨玉海抓获,于次日寄押于淄博市看守所。同年11月28日,尚志市公安局将杨玉海解回并刑事拘留。3、证人岳某某的证言:2015年9月23日6点30分左右,吕某甲、杨玉海、姜宝福、尹某某和帮我家上房盖钉铁皮,晚上5点多钟他们干完活后在我家喝酒。当我们快要喝完时,杨玉海对吕某甲说你媳妇一会该来找你了。吕某甲为这事跟杨玉海吵吵了十多分钟。过了一会,吕某甲的媳妇真的来找吕某甲了。吕某甲的媳妇让吕某甲跟她回家,吕某甲就不走,后来他媳妇先走了。大约晚上7点半左右,我们喝完酒后郝某某和吕某甲、杨玉海、姜宝福就走了,我出来送的他们。我和郝某某在我家门口小便,杨玉海和吕某甲在前面走,他俩走到我家东院贾世林家门前的水泥道时,我听见他俩在那吵吵起来。我和郝某某过去后看见杨玉海将吕某甲推倒,吕某甲仰壳倒在水泥地上,头部震的水泥地非常响。这时我看见尹某某和与姜宝福在唠嗑就喊他取手电,尹某某和回家取来手电后我用手电一照,看见吕某甲的鼻子和嘴出血了。杨玉海回家取的白色客货车过来,后来我们一起将吕某甲送到苇河林业局医院。苇林医院的大夫说治不了,我们又将吕某甲转到尚志市人民医院了。4、证人郝某某的证言:2015年9月23日6点30分左右,我和吕某甲、杨玉海、姜宝福、尹某某和帮岳某某家上房盖钉铁皮,晚上5点多钟我们干完活后在岳某某家喝酒。我们快要喝完时,杨玉海对吕某甲说你媳妇一会该来找你了。吕某甲为这事跟杨玉海吵吵了十多分钟。过了一会,吕某甲的媳妇真的来找吕某甲了。吕某甲的媳妇让吕某甲跟她回家,吕某甲就不走,后来他媳妇先走了。大约晚上7点半左右,我和吕某甲、杨玉海、姜宝福喝完酒就往外走,岳某某出来送的我们。杨玉海和吕某甲在前面走,他俩走到贾世林家门前的水泥道时,我听见他俩在那吵吵起来。我听见杨玉海对吕某甲说你说话别和我妈妈的。我和岳某某过去时看见杨玉海将吕某甲推倒,吕某甲仰壳倒在水泥地上,头部震的水泥地非常响。岳某某赶紧喊尹某某和让他取手电,尹某某和回家取来手电后,我看见吕某甲的鼻子和嘴出血了。后来我们一起将吕某甲送到苇河林业局医院,之后又将他转到尚志市人民医院了。5、证人贾某某的证言:2015年9月23日19时30分许,我正在家里看电视时,听见我家外面有人吵吵。我出去后看见我们屯的吕某甲在地上躺着,他的鼻子和嘴都出血了。后来杨玉海开车将吕某甲送到医院去了。6、证人姜某某的证言:2015年9月23日,我和吕某甲、杨玉海、郝某某、尹某某和帮岳某某家上房盖钉铁皮,晚上5点半钟我们干完活后在岳某某家喝酒。我们每人大约喝了3瓶多啤酒就不喝了,吕某甲还想再喝点,杨玉海就跟他开玩笑说还喝呀,再喝一会你媳妇不得来找你啊。吕某甲说不喝就喝了,然后我们起身就往外走。我在大道上碰见了尹某某和就跟他说了几句话,杨玉海、吕某甲、郝某某他们就继续往东面走。他们走了十多米远处时,我听尹某某和喊了一声“哎呀!”,接着我就随他一起跑到杨玉海、吕某甲他们这个地方。我到近前一看,吕某甲仰面躺在地上,鼻子和嘴出血了。后来杨玉海回家开车将吕某甲送到医院了。7、证人尹某某和的证言:2015年9月23日,我们屯的岳某某家收拾房子,我和姜某某、吕某甲、杨玉海、郝某某几个人在他家帮忙。傍晚5点半左右,我们干完活后在岳某某家喝酒。因为我不会喝酒,我吃完饭后就先回家了。大约晚上7点半左右,我在路上碰见岳某某、杨玉海、郝某某他们送吕某甲回家,姜某某在路边小便,我就站在他身边唠嗑。岳某某他们继续送吕某甲往前走,他们走了十多米远时,我听见一声象是什么东西摔在地上,我俩感觉有事就朝他们的方向跑过去。我到近前一看,吕某甲仰面躺在地上,鼻子和嘴出血了。后来杨玉海回家开车将吕某甲送到医院了。8、证人吕某乙的证言:2015年9月23日20时30分许,我三弟吕世杰给我打电话说我二弟吕某甲头摔伤了,到苇河林业局医院检查后大夫说治不了,他让我在尚志市医院找个大夫。当晚9点半左右,杨玉海、岳某某、郝某某还有我家亲属把吕某甲送到尚志市人民医院。当时杨玉海对我说是他把吕某甲推倒摔坏的,并说责任由他来承担。后来大夫问我吕某甲的伤是怎么造成的,我对大夫说是被人推倒摔的。后来我就打电话报警了。9、被害人吕某甲的陈述:2015年9月23日,我和我们屯的杨玉海、姜宝福、郝某某、尹某某和帮岳某某上房盖钉铁皮,晚上17时许我们干完活后在岳某某家喝酒。杨玉海在酒桌上对我说你媳妇一会该来找你了,过了一会我媳妇真的来找我了。因为这事我和杨玉海急眼了,我俩在酒桌上吵吵几句后就都散了。我和杨玉海先出去的,我们走到贾世林家门前时,杨玉海就把我推倒了,我的头直接摔到水泥地上,当时我就摔晕了。10、尚志市人民医院诊断书及住院病志、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病志:吕某甲因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硬膜下血肿、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于2015年9月23日到尚志市人民医院救治,住院治疗15天。2015年10月8日,吕某甲转入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12天。11、尚志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书:吕某甲右侧额叶脑挫裂伤、脑内血肿(清除术后),右侧额、顶部硬膜下腔血肿,左侧额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右侧额骨骨折。吕某甲之损伤构成重伤二级。12、赔偿协议书及收据:因被告人杨玉海的危害行为给被害人吕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经双方协商,自行达成赔偿协议。由杨玉海赔偿吕某甲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32000元,吕某甲对杨玉海予以谅解,建议法院对杨玉海从轻处罚。上述款项已给付完毕。13、被告人杨玉海的供述:2015年9月23日17时许,我在苇河镇镇东村岳某某家喝酒吃饭,当时一起喝酒的有尹某某和、姜某某、岳某某、郝某某和吕某甲。我们喝到晚上19时许就不想再喝了,吕某甲还想再喝点。因为吕某甲喝酒好惹事,所以我们就都说不喝了。当时我跟吕某甲开玩笑说别再喝了,再喝你媳妇就来了。不一会,吕某甲的媳妇真的来找吕某甲了,然后我们就收拾收拾往家走。在回家的路上,我和吕某甲在前面走,其他人在后面不远处跟着我们走。吕某甲一边走一边嘟嘟囔囔的骂我说,你别他妈老埋汰我,然后不停的骂我。当时我很生气,就推他一下把他推倒在地上,吕某甲倒地后就不动了。这时岳某某和郝某某就过来了,我看见他的鼻子出血了,然后我就回家开车过来把吕某甲送到苇河林业局医院了。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玉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玉海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玉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文君审 判 员 董纹宽人民陪审员 李海玉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李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