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刑更4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罪犯马忠国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2刑更43号罪犯马忠国,现在宁夏石嘴山监狱服刑。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5日作出(2008)吴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马忠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08年1月29日起至2020年1月28日止。2011年8月9日、2014年1月9日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29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现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6年1月13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1月18日至1月2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不同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三课”学习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表现突出,该犯获得2014年“隐患排查”活动物奖,现计分考核累计102分。建议对罪犯马忠国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十天。检察机关认为,该犯减刑的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执行机关提请程序符合规定,同意执行机关对该犯提请减刑的意见。鉴于该犯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建议对该犯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够认真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三课”学习成绩合格。2015年3月16日该犯获得2014年“隐患排查”活动物奖,自2013年11月起至2015年9月止计分考核累计102分。另查明,2015年10月29日该犯向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罚金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本人思想汇报,执行机关石嘴山监狱制作的该犯“三课”成绩单、计分考核登记表、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石嘴山监狱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鉴于该犯因毒品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检察机关关于对该犯此次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予以调整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忠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08年1月29日起至2016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玉华审判员 刘衍泉审判员 安立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孙如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