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执3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关于徐长阳与建平县建平镇鑫华机械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长阳,建平县建平镇鑫华机械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22执38号申请执行人:徐长阳。委托人:徐永帅。被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建平镇鑫华机械厂。投资人:于长利。申请执行人徐长阳与被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建平镇鑫华机械厂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的(2014)建建民初字第00821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判决未发生法律效力且申请人在诉讼期间已撤诉,故本案不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16)辽1322执38号案件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吴国强执行员 王东辉执行员 陈晓梅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