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12民初22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道办事处与崔玉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道办事处,崔玉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12民初225号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道办事处,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道。法定代表人于俊成,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永泉,阿城区玉泉街道办事处信访办职员。被告崔玉文,身份证号230122196310301030,男,196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镇北村石虎屯。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道办事处与被告崔玉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道办事处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2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道办事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9.00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阿城区玉泉街道办事处负担。审判员 :王学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吴天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