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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308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吴江市富乐喷织有限公司与吴江市南麻信诚喷织厂、周荣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富乐喷织有限公司,吴江市南麻信诚喷织厂,周荣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308号原告吴江市富乐喷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新荣。被告吴江市南麻信诚喷织厂。投资人钮发林。被告周荣。委托代理人冯海花。委托代理人谢国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富乐喷织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南麻信诚喷织厂、周荣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富乐喷织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由原告吴江市富乐喷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斌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人民陪审员  张海生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胡玥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