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善商初字第143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嘉善县魏塘镇新捷装卸服务搬运站与嘉兴康仕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魏塘镇新捷装卸服务搬运站,嘉兴康仕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1432号原告:嘉善县魏塘镇新捷装卸服务搬运站。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魏塘镇北新埭***号。经营者:曹振昌。被告:嘉兴康仕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惠民街道惠诚路***号内*幢**幢。法定代表人:刘学品。原告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的装卸费3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21日、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10月至12月,原告与被告发生承揽合同关系。原告按照被告的要求为其装卸集装箱。原告完成指定的工作后,被告公司人员陈爱英在原告提供的搬运物资调度证明单上签字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的价款共计3600元。原告已开具相应的浙江增值税普通发票。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该款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嘉兴康仕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嘉善县魏塘镇新捷装卸服务搬运站价款36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嘉兴康仕美康复器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曾宪未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李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