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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徐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张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成玉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代理审判员  王 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