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民初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1891号原告徐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张某某,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成玉代理审判员 张艳伟代理审判员 王 昱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岳 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