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56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刘旭东与崔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旭东,崔立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辽阳白民一初字第01569号原告:刘旭东,男,1971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崔立洲,男,198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旭东为与被告崔立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楠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刘旭东,被告崔立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旭东诉称:被告曾系原告外甥女婿,在被告与原告外甥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陆续向原告借款150,000.00元,后原告得知被告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其与原告外甥女的夫妻共同生活当中,而是全部由被告个人挥霍。后被告于2013年9月17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双方在欠条中约定:被告2013年12月31日前还款50,000.00元;2014年6月30日前还款100,000.00元。但被告并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现诉至法院,请求:一、判决被告返还借款150,000.0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崔立洲辩称:该借款我与我的前妻各自应承担一半的还款责任,因为该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审理查明,被告曾系原告外甥女婿,2013年9月17日,在被告与原告外甥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崔立洲2013年9月17日欠刘旭东拾伍万元整。2013年12月31日前先给伍万元整,2014年6月30日前拾万元整给刘旭东。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一份及原告、被告陈述笔录在卷为凭,这些证明材料本院已经开庭举证、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刘旭东与被告崔立洲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崔立洲应按照欠条中约定的还款日期偿还原告刘旭东欠款,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欠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崔立洲辩称该欠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由其前妻承担一半的偿还责任,因债权人未向被告前妻主张债权,故应由被告个人偿还该欠款,被告偿还欠款后,可就该债务向其前妻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崔立洲偿还原告刘旭东借款150,000.00元。上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00元,由被告崔立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王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