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26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张忠国与孙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忠国,孙占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6民初140号原告张忠国,男,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孙占军,男,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张忠国与被告孙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欠款6615.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6年1月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张忠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忠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邵振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马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