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2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04
案件名称
章玉霜与郑巧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玉霜,郑巧慧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玉港民初字第238-1号原告:章玉霜。被告:郑巧慧。委托代理人:林建峰。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玉霜与被告郑巧慧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鉴于纠纷已经解决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玉霜撤回对被告郑巧慧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龚文琦人民陪审员 林云彪人民陪审员 黄桂莲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玉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