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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05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冯筱茜,系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日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莹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