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10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1052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冯筱茜,系辽宁维权律师事务所。被告:邓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日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莹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