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31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梁某眼与谢光荣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林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31民初86号原告梁某眼,个体工商户。被告谢光荣,退休工人。第三人隆林各族自治县者保乡南光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者保乡南光村。法定代表人韦广灯,职务,主任。第三人隆林各族自治县者保乡南光村平位农业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者保乡南光村平位农业经济合作社。法定代表人陆长令,职务,社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眼与被告谢光荣、第三人隆林各族自治县者保乡南光村民委员会、隆林各族自治县者保乡南光村平位农业经济合作社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某眼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梁某眼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梁某眼负担。代理审判员 廖敏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陈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