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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执字第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薄永海与山东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薄永海,山东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利执字第439号申请执行人薄永海,男,汉族。被执行人山东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建叶。关于薄永海与山东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利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山东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山东顺驰建安有限责任公司在东营××石油化工厂有限公司的工程款24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志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