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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黄小妹与田本斌、赵苗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小妹,田本斌,赵苗,贾巧生,贾勇坚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五(民)初字第602号原告黄小妹,女,193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宝山区。委托代理人高培,上海道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本斌,男,1986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王静,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苗,女,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现住上海市嘉定区。委托代理人王静,上海源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巧生,男,1933年7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杨浦区。被告贾勇坚,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黄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小妹与被告田本斌、赵苗、贾巧生、贾勇坚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小妹于2016年1月26日以与四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田本斌、赵苗、贾巧生、贾勇坚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小妹撤回对被告田本斌、赵苗、贾巧生、贾勇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2.90元,由原告黄小妹负担。审 判 长  林 霞审 判 员  陈 洁人民陪审员  邓红霞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