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分公司与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分公司,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分公司。负责人XX行。委托代理人韩伟杰。被告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耿瑞华。委托代理人王建侠。委托代理人杨东强。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分公司与被告河北省宁晋建工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8622元,减半收取9311元,由原告邢台市政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晋分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成令审判员 田新卯审判员 丁建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