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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旭东与李海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旭东,李海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376号申请执行人王旭东,男,汉族,个体户,现住巴林左旗。被执行人李海龙,男,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王旭东与被执行人李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044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海龙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旭东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李海龙父亲李井全在巴林左旗浩尔吐信用社发放的补助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毛永民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 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