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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982执4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季小荷与王现平、新泰市运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季小荷,王现平、新泰市运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982执479-1号申请执行人季小荷。被执行人王现平、新泰市运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季小荷与被执行人王现平、新泰市运通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民初字第4096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数额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苏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刘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