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世龙与吴华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557号原告:黄某甲,男,汉族,化州市人,个体户,户籍地址化州市,现住茂名市,身份证号码:×××2112。被告:吴某,女,汉族,化州市人,户籍地址化州市,身份证号码:×××6707。原告黄某甲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某甲诉称,1991年春节期间,原、被告经人介绍谈婚,××××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丙,××××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丁。2000年原告犯罪入狱服刑,2010年8月服刑期满,被告本应体谅原告犯罪蒙羞的过错,但被告常以原告犯罪入狱造成家庭重大损失为由挑起、激怒原告的痛处,并以原告入狱晦气影响铺头生意为由挑起事端,导致双方经常争吵,更有甚者,被告于2014年7月以打工为由离家出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2015年4月原告向化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2015年6月4日化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判决原告与被告不准离婚。被告明知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至今仍不归家,放弃家庭责任,不尽为人妻之责,被告的所作所为已充分证实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黄某丁由原告抚养;被告有探视权;婚生儿子黄某乙,女儿黄某丙已满18周岁,随原告或被告生活由他们自定,他俩现正在学校读书,所需学费、伙食费由原告、被告平均分担;3、本案的诉讼费由原告、被告各承担一半。被告吴某不提出答辩,也无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1991年春节期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现已参加工作。××××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丙,现在读大学。××××年××月××日生育女儿黄某丁,现在读高中二年级。被告平常较爱惜钱财,由于原告2000年犯案入狱服刑,导致家庭经济损失巨大。2010年8月,原告刑满释放后不久,原、被告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和家庭经济问题发生争吵。2014年7月,被告离家外出打工。2015年4月7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于2015年6月4日作出判决,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2015年12月30日,原告认为本院上一次判决其不准与被告离婚后,夫妻关系仍没和好的迹象,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判决其与被告离婚,并处理婚生子女的抚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原告身份证、家庭户籍资料、结婚证、(2015)茂化法民一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吴某属于自主自愿结合的婚姻,婚姻关系存续二十多年,期间原告犯事入狱,被告在监外无怨无悔抚养三个儿女成材,并苦苦等待原告出狱,不愿抛弃原告,由此可见,原被告结合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夫妻之间目前虽有矛盾,但矛盾是因为原告长期入狱,出狱后,夫妻缺乏沟通、理解所致。本院认为,原被告目前的矛盾不足以动摇原、被告夫妻感情基础,只要双方今后摒弃前嫌,遇事往好的方面着想,加强沟通,互相包容,夫妻感情裂痕还是可以恢复的。因此,原告的离婚诉求缺乏证据支持,尚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依然存在,对于原告请求处理婚生子女等诉讼请求,仍然依附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本院亦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原告黄某甲与被告吴某离婚。二、驳回原告黄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黄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振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土娟速录员 陈逢霖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