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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邓树好与邓树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树好,邓树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231号原告邓树好。被告邓树刚。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树好与被告邓树刚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树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邢亚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