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执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叶良与辛琴、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良,辛琴,李向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执字第2863号申请执行人叶良。委托代理人孙小林,江苏济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辛琴。被执行人李向东。委托代理人陈晓斌,泰兴市虹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关于叶良与辛琴、李向东民间借贷纠纷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2日作出的(2015)泰中民终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辛琴、李向东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人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约定分期还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中民终字第0055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纪平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卢月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