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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高正洪与吴兰香、吴梦萦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正洪,吴兰香,吴梦萦,印素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2552号原告高正洪。被告吴兰香。被告吴梦萦。委托代理人童连平。被告印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正洪诉被告吴兰香、吴梦萦、印素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正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兰香、吴梦萦、印素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正洪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正洪撤回对被告吴兰香、吴梦萦、印素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高正洪已预交),由高正洪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