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澄滨民初字第0255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高正洪与吴兰香、吴梦萦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正洪,吴兰香,吴梦萦,印素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2552号原告高正洪。被告吴兰香。被告吴梦萦。委托代理人童连平。被告印素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正洪诉被告吴兰香、吴梦萦、印素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正洪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兰香、吴梦萦、印素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正洪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正洪撤回对被告吴兰香、吴梦萦、印素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00元(高正洪已预交),由高正洪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陈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