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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00245号原告沈某,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胡某,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