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1民初002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沈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00245号原告沈某,男,1966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胡某,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沈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预交诉讼费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杨军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代书记员 章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