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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06执0010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万恩权与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恩权,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06执00109-1号申请执行人万恩权,男。被执行人宜昌弘健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健新材料公司,机构代码证号:77078477-X)。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南村坪。法定代表人余伟东,弘健新材料公司总经理。万恩权与弘健新材料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6月25日作出[2015]夷劳仲裁字第9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弘健新材料公司支付万恩权经济补偿及停产放假期间生活费合计23195元。由于弘健新材料公司未自觉履行裁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万恩权遂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作出(2016)鄂0506执10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执行弘健新材料公司公司的到期债权的方式支付给万恩权补偿款9123.52元,尚欠14071.48元,因被执行人弘健新材料公司已歇业多年而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万恩权亦同意延期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宜昌市夷陵区劳动人事争议仲���委员会[2015]夷劳仲裁字第99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弘健新材料公司具备执行能力时,申请人万恩权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必强审判员  岳新平审判员  石 华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胡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