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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刑更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罪犯周大峰减刑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刑更976号罪犯周大峰,男,汉族,大专文化,1985年12月12日出生,现在江苏省龙潭监狱服刑。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7日作出(2008)大刑初字第0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大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刑期至2020年11月1日止),罚金人民币九万元,继续追缴赃款。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0年12月15日、2013年3月11日作出(2010)、(2013)宁少刑执字第9716号、第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大峰减去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刑期至2017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于2015年12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龙潭监狱以罪犯周大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周大峰在服刑期间曾受到一次监狱表扬,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未履行,赃款未退清。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大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因该犯未履行财产刑,未退清赃款,应当从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大峰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七日(刑期至2016年2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立龙审判员  舒晓艺审判员  郭正道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