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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耿诏倡与京东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诏倡,京东商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126号原告耿诏倡。被告京东商城。本院在审理原告耿诏倡诉被告京东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耿诏倡以被告不适格为由,于2016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京东商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耿诏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耿诏倡撤回对京东商城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耿诏倡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江 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