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3执保2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聊城广源精密公司与宿迁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广源精密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宿迁英挪唯铝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3执保224号原告:聊城广源精密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吴官屯。法定代表人:孙作晶职务:董事长被告:宿迁英挪唯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经济开发区东区太湖路212号。法定代表人:周作齐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广源精密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宿迁英挪唯铝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581316元及逾期利息),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宿迁英挪唯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000元,原告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鲁P×××××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有原告自愿提供担保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宿迁英挪唯铝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90000元。查封原告聊城广源精密机械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车牌号为鲁P×××××号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薛兴亮审判员 肖凤芝审判员 邢 成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李 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