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5执19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原告乐洋与被告钱扬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洋,钱扬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执197-1号申请执行人:乐洋,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执行人:钱扬云(曾用名钱羊云),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于2015年8月3日作出的(2014)无民一初字第01959号民事判决书和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芜中民一终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乐洋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钱扬云的银行存款77959.9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方荣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张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