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盐执民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郑泽龙与王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泽龙,王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盐执民字第1671号申请执行人郑泽龙。被执行人王钦。本院在执行郑泽龙与王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钦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2000元。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60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2000元。现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因此,权利人郑泽龙向本院申请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嘉盐执民字第167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麒权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曹雪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