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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2530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梁尊海与张智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尊海,张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30执13-1号申请人梁尊海,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张智华,,现住正蓝旗。梁尊海申请执行张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蓝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智华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6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智华的存款或其他款项人民币壹万玖千元(¥19,000.00)及案件受理费100.00元、执行费187.00元和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付清为止)。同时可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数额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郅  国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记员 新吉勒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