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执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曹浩与刘涛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浩,刘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973号申请执���人曹浩,男,200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榆树市五棵树镇昌盛街二委*组,证件号码×××。委托代理人曹致航,监护人被执行人刘涛,地址榆树市五棵树镇凤凰时代购物广场*栋*单元***室。曹浩与刘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榆树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的2015榆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涛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曹浩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刘涛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曹浩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刘涛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曹浩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代理审判员 刘海东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宋金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