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民二终字第01202号
裁判日期: 2016-02-01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终字第012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路与肥西路交叉口朝阳苑2幢801-809室,组织机构代码71173922-3。法定代表人:胡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坤,安徽巨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上派镇工业聚集区,组织机构代码66294280-6。法定代表人:靳仲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登言,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天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5)肥西民二初字第00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55元,减半收取为177.5元,由上诉人安徽海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爱民审 判 员 程亚娟代理审判员 王 倩二〇一六年二月一日书 记 员 朱斌斌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